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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填报要点解析
中国税务报 9133 2018-05-0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相较于2014年版年度纳税申报表,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做了较大调整。本文从报表新变化入手,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如何准备填报并享受税收优惠进行解析。
A107030明细表适用于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含结转)的纳税人填报。主要适用:
(1)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3)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4)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企业只要本年有新增符合条件的投资额、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或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份投资余额,无论本年是否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均需填报此表。
A107030明细表新增了“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两列,纳税人可以根据投资方式和投资对象的不同,分别进行填报。
(1)先弥补,后抵扣
2017年版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21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与22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相较2014年版报表,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顺序发生了变化,即在弥补完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大于0的情况下,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抵扣;在纳税调整后所得减掉所得减免、再减掉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没有余额的情况下,尚未抵扣的投资额结转以后年度按照规定进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顺序的改变,实现了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利于纳税人充分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
(2)先间接,后直接
企业同时存在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和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两种情况的,应先填写A107030明细表的“二、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按一定比例抵扣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写后仍有余额的,再填写“一、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A107030明细表第13行第1列“本年实际抵扣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取本表第9行第1列、第12行第1列和主表A100000第19行-20行-21行三者孰小值,若上述孰小值<0,则第13行第1列=0。
(2)直接投资,取两者孰小值
1.A107030明细表第7行“本年实际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本表第5行第1列与第6行第1列的孰小值;
2.A107030明细表第6行第1列=主表A100000第19-20-21行-本表第13行第1列,若计算结果<0,则第6行第1列=0。
截至2017年末,甲创业投资企业对外股权投资项目共计3项:
1.2015年5月1日,直接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X,投资额为30万元。
2.2015年10月1日,通过合伙创投企业A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Y,A对Y的实缴投资额为100万元,甲出资比例为80%。
3.2015年11月1日,合伙创投企业B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Z,实缴投资额为500万元,甲于2017年1月1日成为B的合伙人之一,出资比例为20%。
2017年,甲从A分得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从B分得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甲当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10万元,所得减免5万元,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为20万元。假设甲不存在以前年度结转抵扣金额,其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如下:
第一步:计算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所得
主表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20行“所得减免”-21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10-5-20=85(万元)。
第二步:计算间接投资
填报A107030明细表中“二、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按一定比例抵扣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各项:
第9行第1列“本年从有限合伙创投企业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第2列+第3列=30+50=80(万元)。
第10行第1列“本年新增的可抵扣投资额”=第2列+第3列=100×80%×70%+500×20%×70%=126(万元)。
第11行第1列“以前年度结转的可抵扣投资额余额”为0元。
第12行第1列“本年可抵扣投资额”=第10行+第11行=126+0=126(万元)。
第13行第1列“本年实际抵扣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即主表A100000第19-20-21行(85万元)、本表第9行(80万元)和第12行(126万元)三者中孰小值。
第14行第1列“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投资额余额”=第12行-第13行=126-80=46(万元)。
第三步:计算直接投资
填报A107030明细表中“一、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各项:
第1行第1列“本年新增的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额”=第2列+第3列=30(万元)。
第3行第1列“本年新增的可抵扣的股权投资额”=第2列第1行×70%=21(万元)。
第4行第1列“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为0元。
第5行第1列“本年可抵扣的股权投资额”=第3行+第4行=21(万元)。
第6行第1列“本年可用于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主表A100000第19-20-21行)-本表第13行=85-80=5(万元)。
第7行第1列“本年实际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为5万元,即第5行(21万元)与第6行(5万元)孰小值。
第8行第1列“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第5行-第7行=21-5=16(万元)。
第四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A107030明细第15行“合计”=第7行+第13行=5+80=85(万元)。
主表A100000第22行=A107030明细表第15行为85万元,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第19行-第20行-第21行-第22行=110-5-20-8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