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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案例看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优惠条件
中国税务报 8911 2018-06-14
前不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以下简称50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5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从50号文件执行1个月来的情况看,部分纳税人对相关税收优惠的条件把握不准。今天我们就来分三个相关案例:
案例1:今年5月16日,税务人员通过金税三期系统比对发现,A公司今年初启用新账簿时,没有申报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通过询问得知,企业办税人员根据财税50号文件“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的规定,没有申报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A公司今年的账簿,应在年初启用时按每件5元贴花。50号文件规定的免税范围,是今年5月1日后新启用的账簿,A公司在年初启用的营业账簿并不在免税范围内。
案例2:今年5月6日,B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公司财务人员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印花税2500元。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审核公司章程时,发现B公司的股东实缴资本仅为300万元,当月通知B公司办理了退税1750元。这是咋回事?
原来,《公司法》将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改为认缴登记,企业在注册成立时,市场监管部门只登记其认缴的注册资本金额,不再登记实收资本,也不收取验资证明材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实收资本,即企业接受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对新注册的企业来说,就是法人或股东实际到位的资金额。对于认缴资金超过实缴资金的部分,则应遵循收付实现制,在公司实际收到出资时,再申报缴纳相应的印花税,B公司恰恰忽视了这一点。
案例3:C公司在6月初申报缴纳了5月实现的税款,税务人员在审核时发现,该公司印花税额与销售收入明显不符。通过实地核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公司财务人员仅按照规定税率的一半,即万分之一点五计算印花税额;二是公司存在以电子邮件形式签订的购销业务合同,财务人员没有将这些电子合同纳入应税合同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了13种应纳税凭证,50号文件规定的印花税减税措施,只是针对其中的“营业账簿”,其余的12种应纳税凭证仍应按原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采购和销售等合同,应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的税率申报缴纳印花税。另外,企业签订的电子合同,和通常的纸质合同只是表现形式不同,并无实质上的差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